更新時間:2024-04-19 17:10:13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藥醫師資格評審和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醫藥執業暫行辦法》的規定,根據《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評審與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師承中醫或者經過多年行醫取得醫學專業知識并參加醫師資格評審和執業注冊的人員,適用本細則。
本規定所稱中醫專業人才,是指在中醫理論和技術方法(含漢族、少數民族醫學)指導下,對某些專科或者疾病進行診斷、治療,具有獨特的特色的人員。方法方法、技術安全、療效顯著。 ,并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第三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中醫藥專業人士的資格審查; 負責本省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專業人士的執業管理; 負責組織全省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評審工作,制定、修訂醫師資格評審、注冊管理等配套文件。
市(自治州)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技術鑒定。
負責專業醫師資格評審等申請材料的審核;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具有中醫專業知識的中醫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管理。
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評審的組織、申請、初審等工作;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中醫藥專業知識的合格執業醫師的日常執業工作。 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取得中醫專業醫師資格的,納入本省醫師資格和執業統一管理。
第二章 評估申請
第五條 師承中醫或者經過多年行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申請參加組織的中醫醫師資格評審。貴州省.
第六條 師從本省名師的中醫醫術專家,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內師從中醫連續學習五年,對某些專科或者疾病的診治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顯著,并經導師評定為合格;
(二)至少有兩名執業中醫推薦,導師除外。
第七條 在本省執業多年的中醫專業人才,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學背景,并在省內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執業活動;
已執業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在本省從事中醫執業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專科或者疾病的診斷、治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顯著,并得到患者廣泛認可的;
(三)至少有兩名中醫師推薦。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的,申請參加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評審時,無需推薦兩名醫師:
(一)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醫師(學士)專業技術職稱,行醫多年,但尚未取得中醫執業資格的。
(二)《暫行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臨床實踐中主要提供中醫服務,并具有某一中醫領域專業知識的鄉村醫生,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具有中醫專業知識的醫生資格。 考核合格后,還可以繼續鄉村醫生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自2017年12月20日起,具有中醫專業知識的人員不再納入鄉村醫生管理。
(三)《暫行辦法》施行前,按照《中醫弟子、真醫醫師資格考試辦法》取得《中醫弟子證書》的,可繼續遵循弟子資格取得證書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學習滿兩年后,申請參加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評審。
(四)《暫行辦法》施行前已按照《傳統醫學導師及專業醫師資格評定和考試辦法》取得《傳統醫學專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可申請參加中醫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對確實具有醫療技能的專家進行醫師資格考核。
(五)按照自治州地方有關民族醫藥保護和發展的規定,經考核認證取得《民族醫藥資格證書》或者民族醫藥醫師資格證明材料的人員。
(六)列入市(州)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醫學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推薦醫生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醫執業者;
(二)主要執業機構在推薦人長期臨床執業所在縣注冊
(市、區、特區);
(三)與推薦人專業相關或者相近醫師注冊查詢,熟悉推薦人的診療水平。
第十條 通過輔導方式學習中醫的,其導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業注冊地在貴州省的中醫執業醫師;
(二)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 導師同時指導的學生不得超過四人。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長期臨床執業所在地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考核。位于。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評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版《具有一定中醫專業技術人員》
《醫師資格評審申請表》;
(二)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格式《貴州省中醫專業人士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三)有效身份證明;
(四)中醫專業知識概要,包括醫學專業知識的基本內容和特點、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禁忌癥、安全性、有效性等說明,以及病歷、圖片、可以證明專業知識有效性的圖像等。 相關材料(包括出版專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5例回顧性中醫實踐材料、技術推廣應用證書等),所有材料應可追溯。
(五)兩名以上中醫師推薦材料,包括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6)師從中醫的:還應提供師范學習合同。 隨教學習時間自與教師簽訂學習合同之日起計算(2007年2月1日以后,隨教學習合同須經縣級以上院校公證,學習期間與老師相處的時間從公證之日起計算); 提供跟隨老師連續學習中醫五年的證明; 導師出具的隨教學習的書面評價意見和培訓結論;
(7)行醫多年者:還應提供醫術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古籍、書籍、論文、科研成果或專利、非物質文化遺產證書等)。證明其醫術出身),并從事中醫執業活動五年結業證書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長期臨床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出具),或十名以上患者的推薦證明(并附有醫療證明)
每位患者的身份證、地址、電話、病歷、圖片、圖像以及技術專家證明有效的其他相關信息的復印件);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專業技術職稱(學士),并執業多年,但尚未取得中醫執業資格的,應提供第(一)項、 (二)、(三)、(四)及《中醫師專業技術職稱證書(BA)》原件及復印件,或職稱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縣級以上;
取得本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臨床實踐中主要提供中醫服務,并具有某一中醫領域專業知識的鄉村醫生,應提供本項
(一)、(二)、(三)、(四)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已取得《中醫弟子證書》者需提供此項
(一)、(二)、(三)、(四)及《中醫弟子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跟隨老師繼續學習兩年的證明(并提供與老師的學習合同); 已獲得“傳統醫學專業知識證書”者應提供此文章
第(一)、(二)、(三)、(四)項及《傳統醫學專業技術證書》原件、復印件;
根據自治州有關民族醫藥保護和發展的地方規定,取得《民族醫藥資格證書》或者經考試認證取得民族醫藥執業資格的,應當提供第(一)、(二)項本項第(三)、(四)項,以及《民族醫學資格證書》或者民族醫學資格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列入市(自治州)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傳統醫學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供該項目的第(一)、(二)、(三)、(四)項,以及項目清單和代表性繼承人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合格者的相關信息予以公示。初步審查向社會公布。 、報告市(自治州)中醫藥部門。 申請人在臨床實踐中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取消其注冊資格。
市(州)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對公示無異議的,報告省中醫藥主管部門。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考核條件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同級行政區域內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公示可以通過官方網站、報紙、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報名人員、指導老師、推薦醫生等信息。
公示期間對申請人有異議的,相應中醫藥主管部門將組織審查,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注冊資格,并在上報上級時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評審與認證
第十四條 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核分為實踐技能考核和臨床效果考核兩部分。
(一)專家通過現場演示和問答、回顧中醫實踐資料、操作中醫技術和方法等方式,對實踐技能進行科學、量化的考核;
(二)專家對治療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評估。
第十五條 根據參賽者所使用的中醫技術和方法,分為內服方劑和外治技術兩類。
評估專家應對參與者使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點評估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和預防措施。
第十六條 口服處方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醫術的起源或者傳承、醫術的內容和特點;
(二)與所診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術、中醫治療方法、中醫基礎知識、用藥安全、急救知識等善于治療。
第十七條 口服處方的評審程序分為:
(1) 醫學專業知識聲明
1、醫術淵源和學習中醫的個人經歷;
2、醫術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3、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4、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5、實踐經驗及效果(近5年中醫醫療服務次數,以回顧性中醫實踐案例為主的表述)。
(2)診斷技能操作
根據申報醫療專業知識相關的診斷技能進行口頭演示,并根據申報醫療專業知識相關的模擬病例進行操作。
(三)相關中藥材現場鑒定
評審專家將根據評審參加者所用中藥的種類、性狀、劑量、配伍等情況,對中藥進行評審。
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評估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四)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人的診斷、鑒別診斷、辨證、治療、處方選擇、風險控制、并發癥處理、急救知識等方面的醫學專業知識進行問答。
第十八條 外處理技術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醫術的起源或者傳承、外治技術的內容和特點;
(二)與所用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應急響應知識等。
第十九條 外處理技術的評審程序分為:
(1) 醫學專業知識聲明
1、醫術淵源和學習中醫的個人經歷;
2、醫術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3、適應癥或適用范圍;
4、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5、實踐經驗及效果(近5年中醫醫療服務次數,以回顧性中醫實踐案例為主的表述)。
(2)外治技術
考核專家根據考生所使用的外治技術的操作場地、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評估,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意識、有效防范方法、應急處置能力等。基于風險點的知識等。
(三)相關中藥材現場鑒定
1、專家根據參賽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進行隨機抽取評估,圍繞中藥的種類、性狀、用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評估用藥禁忌、中藥知識等根據風險點進行藥物毒性等。
2.如果外用藥物含有毒性中藥,除評估用藥禁忌和中藥毒性知識外,還應評估常用的解毒治療方法。
3、外治技術不涉及中藥使用的,無需進行中藥現場鑒定。
(四)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人在診斷、鑒別診斷、辨證、治療、治療方法選擇、治療流程及風險控制、并發癥處理等方面的醫學專業知識進行介紹和實踐演示,并進行問答。
第二十條 治療方法以口服處方為主,結合外治技術使用的,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 如果治療方法以外治技術為主,并結合中藥的運用,則增加診斷技術的考核。
評審程序參見本規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根據參加人員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療效評價的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問,對其醫療專業知識的效果進行現場評估。 必要時可通過現場調查核實來評估效果。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分,綜合計算每位專家評分的平均分,為參加者做出評審結論,并提供其在專業活動中可以運用的中醫技術和具體療法。 。 有病的
確定范圍,填寫《中醫專科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結論表》。
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合格的候選人進行公示。 對公告無異議的,由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出具全國統一的證明。
《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合格人員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感染防治指南等的考核。和傳染病。 對基本防治知識、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進行培訓,提高專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十五條 《貴州省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評審管理辦法》由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二十六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評估制度,加強評估人員和專家的培訓,嚴格評估管理和保密,確保評估工作順利進行。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進行。
第二十七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評審,評審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評審專家庫。 專家庫由臨床專家和中醫專家組組成。
變得。 必要時聘請省外專家參加評估。
(一)中醫臨床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執業中醫師;
2.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碩士學位或有證明的醫學背景專業知識;
3、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有原則,工作認真負責。
(二)中醫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中醫學專業;
2、具有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藥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藥師;
3、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醫師注冊查詢,公平公正,有原則,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九條 納入評估專家庫的評估專家不得舉辦或者參加可能影響評估公平、公正的各類培訓。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組人數應當為單數,不少于五人。 涉及使用中藥的,應當有中藥評審專家。
根據參加者申報的醫學專業知識,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應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審組。
評估專家與申請評估人有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科)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 取得《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證書》的英語作文,應當向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注冊按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和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 ,注冊后取得《中醫(專科)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科)醫師按照考核內容注冊執業。 執業范圍是指經確定能夠運用的中醫技術、方法和治療疾病、證候的具體范圍,與《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評審》一致。 《結論》中的“推薦實踐范圍”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 參加考核并取得貴州省《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證書》的,可以申請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執業; 申請在貴州省中醫(專科)執業的,須向貴州省中醫(專科)醫師中心提出申請。 藥監部門同意并注冊。
第三十四條 取得《中醫(專科)醫師執業證書》的,可以個人或者在注冊執業范圍內的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特區)中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科)醫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關注其執業范圍。
監督檢查醫療衛生、診療行為、醫療安全、廣告宣傳等。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特區)中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科)醫師的定期考核。 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有關要求參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科)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科)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中醫(專科)醫師數量較少的縣(市、區、特區),可由市(州)中醫管理機構通過集中或指定機構進行培訓。 應根據《傳統中醫學的繼續教育》的“傳統中醫學繼續教育”的《傳統中醫醫生培訓》(專業)培訓,并應中藥的繼續教育。傳統中醫(專業)醫學
醫師培訓的狀況是醫師注冊和定期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38條中醫(專業)醫師在省級教育部門或以上通過學術教育或已經從事五年或更長時間的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傳統醫學專業學位,并且沒有糟糕的實踐在此期間的記錄可以申請參加中國傳統醫學從業者的資格考試。 。
不時更新中藥(專業)醫生的注冊信息,實施注冊內容披露系統并提供
為傳統中醫(專業)醫生提供注冊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