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6-14 09:42:17作者:佚名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人規〔2020〕3號文件下達,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委、局)、水利(水務)廳(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局),相關單位請注意。
依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相關規定,為了實現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統一與規范化管理,特此向你們頒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及《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并要求你們嚴格依照這兩份文件執行。與此同時,原建設部、人事部發布的《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編號建監〔1996〕462號)亦一并廢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為確保建筑項目品質,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充分調動監理工程師在施工質量把控、工程進度安排以及建設資金運用等領域的監管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監理工程師,系指那些通過職業資格考試,成功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注冊之后,專門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業務領域的專業技術人才。
我國設立監理工程師的職業準入資格,并將其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的官方目錄之中。
凡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配備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這一職位在國際上通常被稱為Supervising Engineer。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了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制度,各自依據其職能范圍,分別承擔了該制度的具體執行與監督管理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范圍,承擔起在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和監管的重任。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大綱、統一的出題、以及統一的組織安排。
第六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牽頭,聯合交通運輸部與水利部共同參與,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基礎科目考試大綱,并負責組織監理工程師基礎科目的命題與審題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及水利部各自依據其職能范圍,獨立負責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中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并承擔監理工程師專業科目試題的編制與審核任務。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承擔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的審核及考試大綱的制定工作網校頭條,同時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與實施。此外,該部門還將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協同合作,共同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及水利部,共同制定了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合格準則。
第十條 對于那些恪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并擁有優秀業務能力和高尚道德品質的個人建設部監理工程師考試,若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均有資格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具備各相關工程大類專業的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背景,且在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領域從事相關工作累計達六年之久。
具備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相關專業的大學本科學位,且在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領域的工作經驗累積達到四年。
持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領域的一級學科碩士或相應專業學位,且在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領域的工作經驗累積達到兩年以上。
(四)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
獲準進行試點工作的區域,有意報名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需具備本科或更高層次的學歷或學位。
第十一條 通過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亦或電子證書。此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負責印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根據各自專業類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蓋章,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通用效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緊密協作,共同強化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查。對于通過賄賂、欺詐等非法途徑獲取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將依據國家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規處理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我國對監理工程師這一職業資格實施了執業注冊的管理體系。只有那些獲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且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的人員,在完成注冊手續后,才能以監理工程師的身份進行執業活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了針對監理工程師注冊的管理辦法,并負責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及水利部各自承擔著監理工程師注冊及其相關事務的專業監管職責。
經相關部門批準并完成注冊的申請者,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及水利部分別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或相應的電子證書。
第十六條,監理工程師在從事職業活動時,必須攜帶其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這兩種證書的版式設計以及注冊證書的編號規范,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制定。
監理工程師需依照既定規范自行制作執業印章,同時,注冊證書與該印章亦由其個人負責保管與運用。
第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依據各自職責,共同構建了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的信息平臺,確保了數據標準的統一性。其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承擔了收集全國監理工程師注冊信息的任務,并致力于推動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及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與共享。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及水利部共同承擔起建立健全監理工程師注冊及退出制度的職責,對于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注冊證書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據注冊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注銷其注冊資格。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規定,監理工程師在執行職務時,務必遵守法律法規,堅守職業道德與行業準則,秉持誠信原則進行工作,積極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并強化行業自我管理。
第二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各自履行職責,共同構建監理工程師的誠信體系,同時,它們還將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范,并對信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規定,監理工程師不得在同一段時間內為兩個或更多單位提供服務,不得允許他人冒用其名義進行執業活動,堅決禁止所謂的“證書掛靠”行為。對于出租或出借注冊證書的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在其職責范圍內執行任務,對于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進行簽名,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的執業領域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及水利部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如監理工程師未履行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監理工作,若引發質量安全事故,將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予以懲處;若構成犯罪行為,則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有監理工程師注冊資格的個人,需依據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續培養要求,參加后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升自身業務能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對于在規定實施前獲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和水 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其效力保持不變;同時,依據相關法規,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舉辦的全國性統一考試,所獲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其效果與規定中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相當。
第二十六條,凡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即等同于擁有工程師職稱,同時這一資格也成為申報更高一級職稱的有效依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委托,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同時,這四部門可各自指派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考試內容的編制、審閱以及主觀題目的批改等具體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承擔本區域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任務,而具體的職責劃分則是通過各地區的協商來明確。
第二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包含《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以及《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四個科目。在這四個科目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被定位為基礎科目,而《建設工程目標控制》與《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則被歸類為專業科目。
第三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科目涵蓋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以及水利工程三大類別,考生在報名過程中可以依據自身實際工作需求進行科目選擇。具體來說,土木建筑工程專業的考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管;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的考試則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而水利工程專業的考試則由水利部主管。
第四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成績采用四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式,考生需在連續的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有考試科目,才能獲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對于已經獲得監理工程師某一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若其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的考試科目,將享有基礎科目免考的待遇。通過考試后,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頒發相應的專業考試合格證書。此證書將成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有效憑證。對于免考基礎科目并新增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專業科目成績將按照每兩年為一個周期進行滾動管理。
第七條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考生,在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可申請免除基礎科目的考試: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八條 報考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需滿足相關報名條件,并依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所設定的流程及標準進行報名手續。考生需攜帶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及國務院各相關機構下屬單位、以及中央直屬企業的工作人員,均需依據各自所在地的規定進行報名,以參與考試。
第九條 規定,考點通常設立于直轄市、自治區首府以及省會的各類高等院校和高考指定場所。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一次。
第十條 明確規定考試與培訓需獨立進行。任何從事考試相關任務建設部監理工程師考試,如命題、審題以及組織管理等工作人員,均不得參與考試,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活動。而對于應試者而言,參加培訓應遵循自愿原則。
考試實施機構和其工作人員需嚴格遵守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的紀律規范及考試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執行考試工作的紀律要求,確保從試題的編制到應用等各個環節的安全保密措施得到落實,堅決防止信息泄露事件的發生。
對于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及相應規定的人員,應依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通過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且成績在有效期限內的考生,其合格成績的有效期限將得到延長,并且這一管理將按照每四年為一個周期進行。《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科目、《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科目、《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科目以及《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的合格成績,分別與《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科目、《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科目、《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科目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相對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